6月7日,一段拍摄自广东广州地铁8号线的视频广为流传。视频中,一女子看见一中年男子蹲着玩手机,怀疑对方是偷拍自己,要求检查相册。中年男子同意让女子检查相册自证清白。发现相册中并没有任何偷拍的照片之后,该女子仍旧警告大叔说:“小心点啊,别乱拍。”
【资料图】
随后,该女子在网络曝光大叔是猥琐男,称其手法娴熟不是第一次作案,并表示既然没有偷拍,那他为什么不为自己发声。博文发布之后一些网友支持点赞,也有不少网友发文替中年男子鸣不平,认为中年男子自证清白之后,该女子的做法已经属于“恶意造谣”。目前女子所发博文已删除。
该案发生后当地jing方介入调查,并两次对于该行为实施调解。对于该事件中,有关社会律师也发表了关于该案的一些法律意见:
律师意见有认为该案属于治安案件,gongan机关不应当放弃公权力私了此事,因该大学生已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,应当予以处罚;
有律师意见认为该大学生已经涉及刑事犯罪,因诽谤他人且引发严重后果,当事人可以以自诉案件提起刑事诉讼,将女大学生判处刑罚;
也有律师评论该案件中公安怠于履职严重违法,让渡公权力就是违法行为,应当严查gongan办案民警责任;
当然,对于律师的评论,非法律人也有不同看法,认为律师不讲道德,不考虑妇女的权益,妇女因长期被违法行为侵害,多数受害人无法获得保障,应当谅解川大女生的勇敢行为,不应当上纲上线,惩罚川大女生。
更有甚者直接批评律师为不良分子,无法维权,专门挑事,律师的法律法律专门为当权者制定,为当权者服务,无法保障妇女的权益。
对与以上内容小崔发表个人观点:
一是川大女生和哪位被冤枉的权益都应当保护。国家法律是要保护所有人的权利的,包括犯罪分子权益也应当保护,更何况未被立案的川大女生和被冤枉者。
不应当为了保护没有发生侵害行为引发的诽谤行为,也不应因妇女与他人发生纠纷就直接完全认定妇女是弱者,本案中,川大学生本应是授人以技的强者,然而该女生未发挥其特长利用法律武器维护权益,而是违法利用舆论扰乱视听,诽谤他人,实属不该。
二是gongan是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执法者不得让渡权利。我国法律者队伍有法官、检察官、律师和公证员,同时还包括一些行政执法人员也被人民群众认定为法律工作者,其中包括公安干警,那么公安干警算不算法律工作者呢?小崔认为gongan干警就是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最权威法律工作者,他们的执法行为就是对于法律的直接实施,就是法律的直接体现。
本案中,川大女生没有第一时间选择报案,选择了网络舆论力量维护权益,为什么?被冤枉者报案后未被予以保护,川大女生继续实施诽谤行为,gongan未能依法予以保护受害者。为什么呢?
公安是百姓心中的法律实施者、裁判者,gongan不依法履职,执法者失去了川大女生的信任是引发该起案件导火索,gongan未能第一时间保护被冤枉者是事态进一步发展的推动力。
三是舆论需要法律过滤,法律是保障舆论的基本,超越法律界限的舆论需要用法律武器来平息。
法律人在网络上评论是很有必要的,特别是在重大影响的事件中更加需要法律人出来发声,说清法律的规定,阐明法律保护的权益,真正让法律成为保护人民群众去权益最值得信赖的依靠。
律师不评论,让不懂法的评论吗?评论是为了说清楚法律规定的真实内容,而不是按照个人认识主观判断。 当前就是少了真正的法律评论,多了脱离法律的舆论,才出现了舆论绑架法律的事件。才给一些控制舆论的权利者有机可乘,让法律人多说话才有机会辨明是非真伪。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法律人利用舆论从中牟取暴利,只有让大多数法律人发声,才可以避免个别不良法律分子滥竽充数。
关于本案,gongan将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当作了减轻工作负担的交易砝码,gongan调解了就不需要立案处罚,减少工作量。gongan利用调解怠于履职,也是如此想法。gongan想调解就放弃执法,不想调解就随意执法也是常用发生。本案中,学生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,同时也侵犯了公共管理的秩序,gongan让渡公权力就是最大的违法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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